波斯纳:勿高估“法律与文学”运动

2018-09-07 10:36 编辑:仇书芹

丛飞网,丛飞,从飞,散文精选,古诗文,古诗词,诗人的故事

“法律与文学”是20世纪70年代发源于美国的法学批判运动。1973年美国法学家詹姆斯·怀特(James Boyd White)所著《法律的想象》(The Legal Imagination)一书的出版标志着这一运动的发端。之后,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出版《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Law and Literature: A Misunderstood Relation)一书,将这一运动推向高潮。

在波斯纳看来,文学作品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诠释,“法律与文学”运动是法学领域有益和积极的尝试。但他同时也表示,虽然法律与文学有着重要的共同之处和交叉的地方,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同样重要;法律与文学相互启发的程度是有限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不应被高估。

“法律与文学”运动是有益尝试

“法律与文学”是一场批判性的法学运动,其初衷是成为对抗法律经济学的重要堡垒,要用文学的“想象”来销蚀经济学的“分析”。“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法学研究,扩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波斯纳并不抗拒“法律与文学”运动。在他看来,法律与文学之间存在着很重要的联系。相当多的文学作品与法律程序、复仇、正义等问题相关,这些问题往往是文学作品的中心或高潮。法律与文学理论都喜欢纠缠于文本的意义,因而解释问题对双方都很重要。许多法律文本在修辞上与文学文本极为相似,在对措辞的选择以及对隐喻和明喻的偏好上,法学家与文学家往往“英雄所见略同”。

“法律与文学”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综合运用社会科学的各种方法去研究、思考、挖掘隐藏在文学作品中的能与当下现实相联系的各种法律问题,特别是其中隐含的法的价值和意义等重大问题,追求“具有鲜明价值取向的话语权力的伸张和实施”。

波斯纳提出,在法学院开设法律与文学课程,可以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使他们成为法律文本的更好的读者和作者;这也有助于连同其他交叉学科研究一起引导学生进入法律史、法律人类学和比较法的学习,亦可为法律学等课程的一些传统专题提供全新的思考维度。

“也许它(指‘法律与文学’)没有改变美国的法律和司法,但它还是改变了人们对法律的某些理解,它的在场本身就已经改变了法学理论的格局。”总之,波斯纳坚信,伟大的作家都是“裁判人性的伟大法官”,好的文学作品能唤起法律人的道德责任感,能提醒他们时刻移情地“想象他人别样的宇宙”。文学作品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重要媒介,法律与文学的联姻并非“不可想象”,而是一种有益和积极的尝试。

法律与文学的相似性被高估

然而,令波斯纳担忧的是,一些人夸大了这两个领域之间的相似性,对两者的深刻差异关注不够。他们为使文学看上去与法律相关而曲解了文学理论或某个文学作品,也为使法律看上去与文学相关而曲解了法律。

波斯纳直言,“法律与文学”始终没有一个中心的、突出的纲领,无论是实证性的还是规范性的,都没有。“法律与文学之间被臆造出来的所谓确定且丰富的潜在关联,也许只是表面的或误人子弟的。”尽管“法律与文学”在其最佳状态下可以吸引严肃的法律研究者或从业者以及严肃的文学研究者的兴趣,但这个领域也充斥着错误的论题、带偏见的解释、肤浅的争论、轻率的概括和表面化的理解。“对于‘法律与文学’应该在赞同之余还有批判。”

一些雄心勃勃的“法律与文学”“狂热信仰者”,一直在倡导将法学研究的重点从分析转为叙事和隐喻,试图把法律从那些视法律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家和具有经济学思考方式的法学家手中“夺”回来,将其变为人文学科。对此,波斯纳深表怀疑,他认为法律除了是一组文本以外,也是一种社会控制体系,而且法律的运作有社会科学阐明,并根据伦理标准进行判断;而文学是一门艺术,对之进行解释和评价的最佳方法是美学的方法。“文学以及文学故事所依托的历史事实有其自身的独特语境。文学文本不能简单视为社会科学分析的材料,并非所有的文学文本都与社会科学分析对材料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的要求兼容。”

对于“法律与文学”可能的贡献,波斯纳的评价相当谨慎。在他看来,相对于理解或者改善实际运作层面的法律,该运动对于阐释法理问题的贡献会更大,而这也意味着它对制定法或宪法的解释不会有什么贡献,它不会给法律学者、法官和从事法律职业的其他人员指引道路,解决他们所面临的棘手问题。

“我希望它繁荣,但不想被高估。”“法律与文学”的现实发展和境遇似乎也印证了波斯纳的谨慎表态。40余年过去了,尽管“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领域已有一些发展,形成了法律中的(in)文学、作为(as)文学的法律、通过(through)文学的法律以及有关(of)文学的法律等多个分支,但就总体而言,“它仍然处于比较边缘的地位,就影响而言,它根本无法同法律经济学相抗衡”。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

查看更多>>
上一篇:王家新:“你静默的远航和... 下一篇:哈姆雷特的焦虑与《列子》...
分享到:
微信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