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变奏曲
2017-05-18 12:22 编辑:云彩间
[导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爱情是维系婚姻的纽带,子女是爱情的结晶。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有“爱情”的理想婚姻又难寻觅,缺乏亲情的婚姻没有温暖。
一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一步步地发展起来的,婚姻形成也在不断演变。在蒙昧时代,人类群居而生,出现了群婚制,没有现代人意义上的婚姻家庭。人类进入文明时期,才有了血缘关系的家庭。不过,那时的婚姻,起初是母权社会,“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后来,男子在生产劳动中的地位逐渐显露,遂取代女子,掌握了经济大权,形成了以男性为主的男权社会。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不能由男女双方任意解除,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而妻子想解除婚姻,则遭到严厉惩罚。”“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并存,妇女成了男人的奴隶。妻子不育,丈夫可以再娶。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妇女,而不针对男子。”“在今日的资产阶级中,天主教国家中父母为儿子选择妻子,而且禁止离婚;少数新教国家允许儿子或多或少可以选择妻子,恋爱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结姻的基础。新教的一妻一夫制也不过是枯燥无聊的夫妻同居。”
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使妇女成为商品,出现了买卖婚姻。资产者标榜的自由平等的婚姻,蒙上了一层金钱的面纱,而受害最深的仍然是妇女。“只有在无产阶级中间,男女没有任何财产,为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一夫一妻制没有了经济基础。妇女走出家庭,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妻子取得了经济权。这时,妇女才取得了婚姻的自主权和离婚权。无产者的一夫一妻制有别于资产者的一夫一妻制。”
现代文明国家纷纷立法,男女双方须缔结婚约方能有效,且结婚同居期间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至于法律幕后的家庭生活,法律和法学家置之不理。有些国家则规定子女结婚需经父母同意,否则没有财产继承权。
“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及由它所派生出的经济因素之后,男女除了相互爱慕,再无别的动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时,男子永远不会用金钱、社会地位或其他手段取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永远不会出于其他考虑委身她所爱的男子。只有在这时,“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能真正实现。(以上引言和论点来自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二
中华民族长期受封建思想的束缚,婚姻关系更加复杂。中国男子受“政权”、“族权”、“神权”的三重压迫,而妇女除此之外还受“夫权”的奴役,婚姻更没有自主。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是约束男女思想的精神枷锁;“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包办婚姻,剥夺了男女婚姻的自主权;“夫为妻纲”使妻子绝对服从丈夫,“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使妇女必须“从一而终”;“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宗接代思想使男子对“不育”妻子一纸“休书”赶出家门,男子可以堂而皇之的再娶。上自皇帝,下至富豪,实行的则是一夫多妻制。
旧社会的包办户婚姻是造成家庭不幸的根源。婚姻大事全由父母决定,而男女均无发言权,富豪子弟和平民百姓的子女无一例外。私定终身,以爱情为基础的自由婚姻只是梦想。最典型的例子国外的有《罗密欧与朱丽叶》,中国的有《梁山伯与祝英台》,就是神话故事中的牛郎和织女、董永和七仙女也无一例外,都是悲惨的结局。
在旧社会,男女一经结婚就成为终生伴侣,只有道德约束,而无法律保证,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一说。如果感情破裂,男子可以以任何借口“休妻”,而妻子只能忍受,否则就是大逆不道。唯一的出路要么与有情人“私奔”,要么离家出走,要么像《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和焦仲卿以死徇情。
旧社会婚姻的另一个毒瘤是“童养媳”。穷苦人家为了活命,将幼女卖给人家抚养,成人后与收养人的儿子“圆房”成婚。童养媳无人身自由,是买卖婚姻中最悲惨的一种形式,其命运更加可悲可怜。正像一首歌中唱到:“旧社会好比那枯井万丈深,井底下压着咱老百姓,妇女在最底层。”旧式婚姻受害最深的是广大妇女。
三
新中国成立后,男女平等,妇女翻身得解放,婚姻自由才有了实现的可能。1950年4月,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和买卖婚姻。男女婚姻需双方自愿,符合法定年龄(男20岁,女18岁),到政府机关办理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方才有效,男女婚姻自由有了法律保证,一夫一妻制才得以真正实现(否则犯重婚罪应受法律制裁)。那时的中国青年迎来了婚姻的春天,不合法的买卖婚姻、童养媳,以及感情破裂的包办婚姻纷纷解除婚约,而且寡妇也可名正言顺地再嫁。一时间《刘巧儿》、《小二黑结婚》和《李二嫂改嫁》等戏曲风靡全国,刘巧儿、小二黑成了婚姻自主的榜样,青年男女争相效仿。
那时,结婚容易离婚难。夫妻离婚,须有正当的理由,且须男女双方同意才可办理离婚手续。由于受传统道德的影响,视“离婚”为不道德。男方若提出离婚,轻则被认为是作风问题,重则背负道德败坏、喜新厌旧或现代“陈世美”的骂名,有时单位的组织部门还加以干预,且与入党提干挂起钩来。女方提出离婚则被认为是作风败坏。有人视“离婚”为洪水猛兽,男女只有迫不得已才敢提出离婚,那时离婚案件相对较少。正因为离婚太难,致使感情确实破裂的婚姻得不到解脱,丈夫虐待妻子,妻子毒杀丈夫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
1980年政府颁布第二部《婚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将离婚条件放宽,为只要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一方同意也可以批准离婚。这条新的规定为“有爱情的婚姻”创造了条件,减少了因婚姻纠纷产生的恶性事件,但随之而来的离婚案件则不断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离婚率1979为4%,1999年为13.7%,2003年15%,2006年11月农村12%,城镇43%,某市2003年为40%,2006年达到50.9%。
四
第二部《婚姻法》的颁布,使男女之间的婚姻更加平等自由,以爱情为主旋律的婚姻更加普遍。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有些地方,特别是偏僻的山区和农村,包办婚姻仍有市场,变相买卖婚姻也时有发生,拐卖妇女、虐待妇女、家庭暴力等丑恶现象尚未杜绝。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中,妇女和儿童仍然是弱势群体。
随着婚姻的更加自由化,伴随结婚而产生的离婚也有了更加适宜滋生的土壤。现代人的离婚呈多元化。这里不乏因感情确实破裂或将爱情转移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勉强生活在一起双方都很痛苦,唯有离婚男女双方才能从不幸中的婚姻桎梏中得以解脱。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凡离婚者都有种种原因,都是出于无奈。而“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有些人的离婚笔者则不敢苟同。
诚然,“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而“爱情至上的婚姻”也不可取。“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在革命战争年代,为自由、为革命、为同志抛弃爱情、亲情的事屡见不鲜。婚姻不是纯理性的“爱情”,它牵涉到家庭中的每个成员,包括父母(岳父母及公婆)和子女;爱情是自私的,但它还牵涉到他人的利益;婚姻是两性相爱的生活,但不是生活的全部,婚姻还有一种责任,包括对父母和子女的责任。这就不能不要求男女双方离婚时全面加以考虑。一味强调“没有爱情的婚姻”,只满足个人的“私欲”而不顾他人利益和感受的离异者,与“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人相比相差甚远。有人离婚了,自己的“爱情”得以满足,而使一家或两个家庭支离破碎,子女无人照顾,甚至流落街头,走上犯罪道路,而个人又有什么“幸福”可言?更何况有些人标榜“爱情婚姻”只是一种借口。
在物欲横流、私欲膨胀的今天,脱离金钱和地位影响的婚姻不能说没有,但是不多。朝三暮四,喜新厌旧,视金钱和地位如命的婚姻不乏其人;不顾亲情友情,只讲“爱情”的第三者插足式的婚姻层出不穷;自由恋爱的“爱情婚姻”,不久变成“没有爱情的婚姻”,堂而皇之的离异又大书特谈“爱情”的名流,视婚姻当儿戏却又摆出一付“爱情模范”的姿态,实在令人作呕;还有某些政策和政治因素,如分房、就业、上岗以及划清“政治界限”引发的离婚,则是中国特有的离婚现象。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在以爱情、婚姻家庭为主题的影视剧中,大肆宣扬三角恋爱、多角恋爱以及婚外恋和乱恋,某些文学作品及电影、电视剧则推波助澜,使本来复杂的婚姻问题更加混乱。
五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爱情是维系婚姻的纽带,子女是爱情的结晶。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有“爱情”的理想婚姻又难寻觅,缺乏亲情的婚姻没有温暖。任何时代的婚姻都不能脱离那个时代的经济基础,脱离经济基础而谈超时代的婚姻没有意义。经济不独立,必须依附男人才能生活的女人,谈论真正意义上的“爱情婚姻”只是一句空话。要想争得婚姻上的自主,首先必须争取经济上的独立。现在离婚案件层出不穷,离异原因五花八门,几乎无一例外都与金钱和地位有关,“男人有钱易变坏”,“女人变坏会有钱”,是对当前某些男女的真实写照。婚姻家庭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处理起来要慎之又慎,应引起有关部门的深思。用苏轼的词作为本文的结束:“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查看更多>>
上一篇:婚姻不是爱情表演 下一篇:年少的我注定得不到属于自...